【稅務優惠】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會計師:注意「投資日」和「付款日」年度!

Smith Lin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發布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優惠子法,企業以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的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今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會計師提醒,企業要注意個別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可能會影響可減除的金額,不可不慎。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此辦法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的投資抵減,並非以統一發票做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是就各類型實質投資分別訂定。也就是說,當個別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可能就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


陳惠明舉例,假設A公司在2018年12月下訂單,向國外供應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採購2億元生產設備,並支付訂金4000萬元,該生產設備於2019年10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餘款1.6億元分4年支付。


在訂金部分,依規定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就不得申報為減除項目;至於餘款1.6億元分4年支付,前3年都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的3年內,可申報為減除項目,但第4年已超過3年期限,也不能申報減除。


陳惠明建議,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其「投資日」與「付款日」的年度若能夠落在同一個3年內,將是最沒爭議的方式,可減除的金額才不會受影響。


財政部官員則解釋,企業不一定要進行一次性投資,也可分期興建、分批交貨,假設採分期興建,可以各期興建完竣驗收日做為投資日;若是分批交貨,可以各批設備交貨日做為投資日,企業可彈性分批興建及交貨,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一樣能符合3年內須進行實質投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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