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變動 勤業眾信:用產創條例降低影響

Smith Lin

2020-01-17 11:01經濟日報 項家麟


財政部15日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及淨減少數,分別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66-9)第2項規定「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及所§66-9第7款規定「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上述財政部因應所§66-9修正規定之解釋,明顯與舊法針對首次適用IFRS或EAS,開帳增加或減少的未分配盈餘不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課稅的規定不同。然而,107年度盈餘分配案採歷年制公司,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確定,且已過決議年度、無法再變更盈餘分派決議,企業應善用「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規定,以降低其稅負影響外,也希望財政部針對函釋之適用,給予企業一定年限分配之彈性,以避免影響企業既有的股利政策。


陳惠明指出,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IFRSs9、IFRSs15,而多有調整增加保留盈餘之情形,按上述財政部規定將可能額外產生一筆未分配盈餘稅負擔,建議公司應善用產業創新條例§23-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規定,仔細盤點108年度已發生之資本支出,並妥善規劃109~110年度資本支出,以因應107年度增加的未分配盈餘計入項目,以減少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的負擔外,亦要評估108年度後預計可能產生之當期損益,讓各年度的實質投資達到最適的減除方式。


此外,財政部此次將企業採用會計公報變動,與首次適用情形區隔給予不同課稅處理,然而,企業因適用新公報所額外產生之盈餘,勢必將相對減少未來一定年限的獲利金額,為營運資金需要及維持股利政策的平穩,營利事業不太可能、也不宜將保留盈餘於次年度全數分配,而會是在未來年度搭配各年度獲利清況分配股利。因此,陳惠明建議,財政部能再考量准許營利事業在一定年限內分配該保留盈餘,屆期未分配金額再計入最後年度課徵未分配盈餘稅,以減少接軌國際會計新公報對營利事業的稅務影響。尤其,有不少企業107年度因採用IFRSs9、IFRSs15而增加可觀的保留盈餘,財政部去年未能即時發布函釋,致企業考量前述股利政策等因素,而未將該等保留盈餘予以分配,希望財政部保持彈性,給予企業分配保留盈餘的選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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