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專法 2情況也享產創優惠
Smith Lin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八月十五日上路,台商關心能否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財政部昨表示,資金回台後直接投資,可與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間接投資也可與產創條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規定併用。
專法子法規定,資金匯回已享優惠稅率,不得就「同一資金」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以避免重複及過度獎勵;亦即專法不得與產創條例「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併用。
不過,財政部官員表示,若匯回資金是直接投資,可與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因前者是針對所得優惠,和後者對未分配盈餘優惠的對象不同,沒有重複租稅優惠的問題;至於間接投資可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規定併用,二者優惠目的、客體不同,也沒有重複獎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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