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產創租稅優惠 掌握研發智造新方向

Smith Lin

2021-04-19 11:48經濟日報 陳華焜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同步於今 (110)年5月1日起開跑。經濟部工業局提醒您,產業創新條例(後稱產創條例)針對產業進行創新研發、智慧升級,技術流通運用、留才攬才、投資新創等,有提供相關租稅優惠。


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後稱資金專法),亦提供海外資金匯回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有符合優惠適用優惠者,可要留意申報期間,善用租稅優惠省荷包。


現行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產業界主要使用的措施有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技術入股緩課、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及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等,給予產業多元化支援,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請參考附表。


另外,為引導海外資金匯回,108年8月施行的境外資金專法,給予匯回資金優惠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8%,第二年稅率10%,若投入實質投資並取得完成證明,再退回一半稅款,協助營利事業與個人順利調整資金配置與投資佈局。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業者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內,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3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業者於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可先行抵稅,若後續有審查不通過的項目,待國稅局通知補繳稅款即可。


(一)線上申辦方便業者申請


智機5G投資抵減申請採線上申辦,以降低業者紙本作業負擔並提升申請效率。業者需先至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註冊後,再依序完成系統填報(提出投資計畫書並上傳支出項目的證明文件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一併同營所稅申報向國稅局辦理投資抵減。


(二)請留意於規定申辦期間完成申辦作業


欲辦理智機5G投資抵減的業者請留意,需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完成申報,且同一年度僅限申請1次。舉例而言,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的曆年制業者,須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登錄系統完成申辦;非曆年制業者,如會計年度為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則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止,登錄系統完成申辦。


(三)智機5G投資抵減四步驟完成申請


申請步驟相當簡單,加入會員後,點選申辦作業並完成四個填報步驟,分別是1.基本資料、2.投資計畫書、3.支出項目清單及4.計畫預覽,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確定送審送交主管機關審查。投資計畫書以簡潔扼要為宜,可多加說明設備項目中,符合智慧機械或5G系統的規格或效能,以及規格或效能於投資計畫中具備的關鍵角色。


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產業智慧升級轉型,為落實各行業導入智慧化,產業主管機關將酌於考量智慧化程度因各產業特性及公司規模有所不同,審慎評估後出具審查意見,提醒業者把握適用期限,加速投資完成智慧升級轉型。


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業者的研發活動支出,得以當年度抵減率15%或分3年度抵減率10%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一)研發創新活動皆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屬歷年制者,於次年度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截止日(2月1日起至5月31日內),檢附研發計畫書、研究人員名冊、研發用原料耗材樣品進領料紀錄、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等契約或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申請,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投資抵減,後續若有審查未通過的支出項目,則依國稅局通知補稅。


「全職研發人員薪資」是最常被列報的項目之一,但需留意的是,應符合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的薪資,始可列報研發支出;「研發用原料耗材樣品費」限研發單位使用,且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例行性檢驗支出、差旅、保險及膳雜等費用,均非屬該項支出認列範圍,務請業者留意;另需減除政府補助及研發單位產生的收入,以符合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相關規定。


(二)納入全職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提升廠商培育意願


近年面對全球局勢劇烈變化與人才競逐激烈,人才已經成為決定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但對於知識密集度較高的前瞻性領域,業者自行培育的成本相當高,限縮廠商培育的意願。因此,政府在109年11月於產創條例子法中放寬研發資抵適用範圍,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的相關教育訓練費用,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並追溯至109年度適用。


申請程序上,需於申請研發投抵檢附的文件,再增加全職研發人員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國稅局審查。


(三)專案認定項目務必與研發活動審查申請併案提出


研發支出若有包含:1.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研發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相關支出,需另外申請專案認定。


專案認定申請應與研發活動審查申請併案提出,請留意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所備資料完全不同,務必分開裝訂,以避免文件錯置影響審查程序。


(四)中小企業也可享研發租稅獎勵


除產創條例第10條有提供研發投抵租稅優惠,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也提供中小企業只要具備一定創新程度的研發活動,就能申請適用租稅獎勵,申請程序及檢附資料與產創條例申請研發投抵租稅優惠類似,請留意兩者僅能擇一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一) 申報流程簡便


財政部已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實質投資範圍、金額計算、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以供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為減化作業程序,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檢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毋須另外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辦理程序相當簡便。


(二) 實質投資適用範圍廣泛


凡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的資本支出,均得適用,例如營運辦公處所、工廠、倉庫、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專利權、商標權、專用技術等支出項目皆可列入。


另外,實質投資合計金額須達新臺幣100萬元,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為引導境外資金匯回,財政部訂定境外資金專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匯回,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則為10%。


為吸引境外資金投入我國產業,經濟部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於資金匯回之日起1年內向經濟部提出實質投資申請。實質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直接投資係將境外資金投入本業、他營利事業或新設營利事業來執行投資計畫;間接投資為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來進行投資。完成投資並取得完成證明者,得退還50%稅款,即適用稅率4%或5%。


另外,以境外資金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則不得再依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申請智機投抵,兩者僅能擇一適用;另屬直接投資者,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的支出,不包含土地取得成本,請特別留意。境外資金專法已進入倒數,歡迎已匯回境外資金尚未申請實質投資、或尚未申請匯回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把握時機多多申請適用。


為協助個人或營利事業提出申請,經濟部工業局設有境外資金諮詢人員,如有實質投資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專線0800-505-565 、0800-505-566,相關資訊也歡迎至經濟部工業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moeaidb.gov.tw),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節稅產創條例正步入第2個10年,租稅優惠措施持續因應國內外經濟環境變遷進行調整,經濟部工業局提醒,報稅截止日為5月31日,資金專法於8月14日落日,歡迎符合規定的業者留意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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