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優惠】《稅收》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草案出爐,資誠提6重點

Smith Lin

09:262019/10/05 時報資訊 郭鴻慧


財政部2019年10月2日預告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子法規「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之作業辦法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出三要件包括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六大重點包括實質投資範圍、支出內容、投資日認定、投資證明文件、申請程序及變更限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指出,六大重點包括:


1.實質投資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不包含購買土地,與資金匯回專法中直接投資適用的支出項目範圍,差異不大,企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實質投資者,可同時適用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租稅優惠。


2.實質投資支出: 若投資於智慧機械與5G設備或技術,除可適用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外,可再同時適用產創條例「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惟,「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中購置支出金額認定,只有包含設備價款、運費與保險費,不包含為取得該設備的其他支出,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的購置支出金額,係指設備價款及為取得營業上使用的一切必需費用(包含運費、保險費、安裝費、進口稅捐等)。因此,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對設備投資支出認定的範圍,相較「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似乎更廣。


3.投資證明文件:除取得認定所有權及付款憑證等相關文件外,因以保留盈餘從事投資,所以另需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相關證明文件,提醒企業應留意此項規定。107年度保留盈餘,若108年上半年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沒有做成實質投資的相關決議內容,企業可思考是否再次召開董事會補行該項決議。


4.申請時限與投資證明文件: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無需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投資計畫專案核准。企業若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ARE申報前已完成投資,可直接自ARE稅基減除;若已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可於投資完成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5.三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但符合企併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用補稅。有關限制出租部分,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出租,則是否未出租部分仍可減除?還是全部不能減除?辦法草案內容未見有此說明。


6.實質投資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107年度盈餘為例,即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投入且完成者始有適用;惟,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的生效日為108年7月26日,因此,108年7月25日(含)前的實質投資支出,是否可追溯適用此項新規定而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仍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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